省局印发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医药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8月22日,省药监局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印发了《湖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对“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等8种轻微违法行为在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不予处罚,主要是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使企业自我纠正违法行为。同时,省药监局还规定:当事人具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或者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此举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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