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互动交流»来信公示

陈某信访咨询办理情况

2024-07-08 11:11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 信 人:

来信时间:2024617

主要诉求:关于咨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适用问题的相关事宜

承办单位: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4625

办理意见: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化妆品检出禁用物质,无论是否人为添加,均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并非本条适用的前置条件,没有违法原料或人为添加,适用于本条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