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信访咨询办理情况
来 信 人:陈某
来信时间:2024年6月17日
主要诉求:关于咨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适用问题的相关事宜
承办单位: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4年6月25日
办理意见: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化妆品检出禁用物质,无论是否人为添加,均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并非本条适用的前置条件,没有违法原料或人为添加,适用于本条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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