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摘要(大参林(湖北)药业有限公司)
| 索 引 号 | MB1529176/2025-32574 | 发文日期 | 2025-10-09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序 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 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履行方 式和期 限 | 作出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和 日期 |
1 | 鄂药监鄂 州药处罚 〔2025〕 17 号 | 潘越胜 | 潘越胜 | 91420704MA4F1RMT42 | 涉嫌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案 | 大参林(湖北)药业有限公司销售 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 230780),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查办四味脾胃舒颗粒相关假药案的通知》 (药监综药管函[2024]227号),当事人销售的“四味脾胃舒颗粒” (批号:230780)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 依据决定,没收 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 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 他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结合《湖北省药 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 主动履 行,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三十天内缴纳没收款项。 | 湖北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 2025 年 09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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