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解读
索 引 号 | MB1529176/2019-61053 | 发文日期 | 2013-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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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资源环境 | 效力状态 | 有效 |
1.问:制定和实施《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达到什么样的发展目标?
答:结合《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综合分析食品药品安全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对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律的研究以及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预测,针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规划》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的发展目标,即"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机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监管队伍素质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技术装备进一步改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建设和检测技术水平显著提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大幅减少"。
《规划》的发展目标覆盖了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改善食品药品安全水平涉及的基本要素,如监管的体制、机制、法制、队伍、技术支撑等等,具体描述充分体现了有限目标的原则,经过五年的努力,所提目标是可以实现的,能够为提高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规划》的发展目标具体体现了政府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体现了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决心和信心。
为了便于《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评估和考核,《规划》还在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了9个具有约束性的具体量化指标,从食品药品安全的不同方面直观反映我国饮食用药安全的保障程度,这也利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和监督。
2.问:《规划》是指导"十一五"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如何保证《规划》实施到位?
答:《规划》是国务院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编制的第一个国家级专项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中宣部、中编办、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以及中消协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参与,因此《规划》是一个跨部门、综合性、系统性较强的规划。《规划》明确了"十一五"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是指导"十一五"期间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的顺利实施是政府切实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需要多部门密切协作。为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规划》中提出了七项保障措施,即: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供必要财政保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促进监管水平的提升;建立规划实施机制,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在规划具体实施过程中,按照"地方政府负总则,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部门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各地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规划相关领域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要加强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将规划目标和任务与年度工作安排紧密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将加强跟踪监测,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做好规划实施的衔接与补充,保证规划实施到位。
3.问:到"十一五"末期,药品监管水平明显提高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规划》着重从药品监管的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量化指标来客观反映药品监管水平:
一是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方面,《规划》提出了"农村药品监督网覆盖率达到100%,农村药品供应网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管,保证农民用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一五"期间,在下移监管重心,提高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同时,继续在每个乡镇聘请1名监督员,在每个村聘请1名信息员,加强对监督员和信息员的培训、指导,以强化一线监管工作,加大对农民基本用药常识的普及力度,使农民掌握基本的药学知识,促进农民合理用药。农村药品监督网覆盖率=[各省(区、市)上报的监督员数和信息员数之和/各省(区、市)乡镇数和行政村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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