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326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 MB1529176/2021-64133 | 发文日期 | 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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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分 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长期以来,药品零售环节以药品质量监管为中心,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作为主要监管工具,客观造成对社会药房(即药品零售企业)功能不明确,特别是未能有效发挥其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药房不仅要为患者提供质量可控的药品,还应向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因此药学服务必然成为社会药房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师应以社区患者为中心,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合理用药宣教、疾病监测和预防等服务; 与医务人员协作,共同致力于改善公众健康。
自2019年12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我省专题调研、研讨药品零售环节监管对策,制定了《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药房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指南》。适时制定社会药房用药状况监测软件标准,保证监测数据实现部门之间、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之间数据交换和共享。陆续出台《社会药房远程药学服务管理规定》、《社会药房处方审核管理规范》、《社会药房药历管理规范》、《湖北省药品回收管理规定》、《社会药房中药煎药管理规范》的系列治理措施。
社会药房监管,如互联网药品零售、24小时药品零售服务、处方流转、医保支付等,需要合力监管,协同治理。只有充分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将合理用药作为医疗机构和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才能持续加强湖北省零售药店抗菌药物规范化销售。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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