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837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 MB1529176/2024-47550 | 发文日期 | 2024-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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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分 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一、关于慢性病的概念
慢性病全称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不是特指某种疾病,而是对一类起病隐匿,病程长且病情迁延不愈,缺乏确切的
传染性生物病因证据,病因复杂,且有些尚未完全被确认的
疾病的概括性总称。常见的慢性病主要有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其中心脑血管疾病包含高血压、脑卒中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
二、关于处方的管理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是特殊商品,如果违规销售药品,是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关于加强全省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22] 27号)文件精神,处方政策的监督指导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行,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的衔接统一,原则上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应统一配备《湖北省长期处方用药范围》内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厂家的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各医疗联合体可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
医院会诊等途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处方管理水平,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二、关于社会药房服务慢性病建议的回复
(一)我省现有零售药店24719家,且大部分分布在城镇,以大城市、繁华地区居多。乡镇和村级药店的布点较少,是市场经济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部分零售药店对慢性病防治采取的服务措施
一是药店店员利用执业药师及执业医师两师共管服务体系通过用药、检测、科普、饮食、运动的方式给顾客提供最优的健康解决方案;二是针对慢病病种,采取通过指标监测并解读识别患者,收集患者血糖、血压、尿酸、血脂检测结果、病史、用药等相关信息,并结合用药依从性、合理安全用指导给于药事服务;三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定期的患者回访。
三、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和省数据局高度重视省慢性病防治数字化建设
省卫健委建设了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构建全员人口、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三大基础数据库,汇聚各类健康医疗数据2300亿条,整合形成5652万份电子健康档案,支持跨机构跨区域诊疗信息调用和居民在线查询。“健康湖 北”公众服务平台提供线上预约挂号、问诊、健康管理等11 类服务,接入277家医院,累计服务2240万人次。建设省级远程医疗服务平台,接入医疗机构2.2万家,2023年开展远程诊疗服务103万人次。互联网医院41家提供在线复诊、在线开方、慢病续方、处方流转、药品配送等服务370多万人次。基层医疗健康服务智能辅助系统累计提供辅助诊疗、智能随访服务近7900万次。优化升级“中医馆”信息平台,与1137家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融合联通等工作。
省医保局在推进分级诊疗工作中,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对包括社区医疗机构在内的基层医疗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力度,拉开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完善跨统筹地区转诊和备案制度。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各地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拉开各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原则上不低于10%,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引导参保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省数据局已建成省大数据能力平台,集数据归集、治理、 管理、共享和应用等多功能于一体,级联市州共享交换平台,构建起覆盖92个省直部门和17个市州的数据共享交换体 系,初步实现政务数据目录统一管理、数据资源统一发布、共享需求统一受理、数据供需统一对接、数据异议统一处理、数据应用和服务统一推广。慢性病患者大数据库可通过与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对接,实现部门数据资源交换和数据资源服务挂接,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服务。
四、省药监局在信息化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
根据省“三定”规定,省药监局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2023年8月,省药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我省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网售药品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作辅导授课,组织全省从事药品监管人员参加视频培训。从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资质监管、药品网络销售零售企业监管、处方药销售流程监管和网络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等方面,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细致解读。
(三)加强备案管理。2023年6月,省药监局印发《关于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全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备案和报告流程。完成“省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系统”开发,目前已上线的监管人员信息采集与录入、系统权限分配、系统管理员培训等功能,并组织全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平台进行备案和报告申请。
(四)探索以网管网。运用“省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系统”提升我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能力,积极协调与国家药监局药品交易网络监测平台进行对接。依职责做好国家药品网络交易监测系统移送监测线索以及省药监局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问题线索调查处置工作。每月按时查收省内网络药品交易发现违规线索。
(五)严惩违法行为。持续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行为监管,对重点保供药品网络销售者开展检查;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慢性病问题,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网络监测等多渠道收集相关线索,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充分应用责任约谈、公开曝光、关闭或屏蔽网站、行政处罚等联合惩戒措施,对于查实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依法进行处理,切实维护药品网络销售秩序。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厅局的沟通协作,以零售药店为主体,严格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不断提升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能力,积极支持我省慢性病防治数字化建设发展。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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