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检查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程序文件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
省药监局PIC/S专班组织起草了《管理规定》及其配套管理程序是药品生产检查闭环管理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一是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具体落实;二是实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新修订的《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需要;三是药品监管和检查工作实际和推进PIC/S药品检查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作为新的药品监管工具,国内药品监管机构尚无系统管理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0月,省药监局PIC/S专班拟定了《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定》及配套管理规程草稿,经研讨后形成初稿。2023年11月初,广泛征求省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23条,其中采纳18条(包括文字描述修改),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4条。例如:采纳的意见包括【目的依据】删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责任约谈】删除“必要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第十九条【告知程序】中删除“(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承办机构法规部门或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听证。(三)听证程序可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执行。根据听证结果,召开综合评定会议决定应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未采纳的意见关于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职责,暂停生产、销售应设具体时限问题,限期整改提交报告时限等,另外,还建议在【责任约谈】“被检查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责任约谈时,可视情同时发出书面告诫信”中明确视情有哪些情形,告诫信管理规程中已明确。本《管理规定》既适用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处置,也适用于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处置。管理规定与配套程序系管理原则与操作流程关系,不可分割理解。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主要有4个支持文件。分别为《药品告诫信管理规程》、《药品责任约谈管理规程》、《药品限期整改管理规程》、《药品暂停生产等行政措施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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