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34号)
索 引 号 | MB1529176/2021-64217 | 发文日期 | 201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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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部门规章的,按程序修改部门规章后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药监局
2019年4月22日
附件1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文件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1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补充申请: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附件4:二、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2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
3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附件5:一、境内生产药品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4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
5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6 | 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7 | 无未结案件证明 |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告知承诺 |
8 | 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证明 |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告知承诺 |
9 | 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证明 |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告知承诺 |
10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进口备案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11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审批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12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13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
14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附件7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15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
16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17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附件目录:二、说明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18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19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
20 | 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委托配制申请续展)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内部核查 |
21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22 | 遗失声明 | 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发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告知承诺 |
申请境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发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发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