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索 引 号 | MB1529176/2025-20290 | 发文日期 | 2025-06-30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我局及下属单位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27-87111609
药品监管部门及直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省药监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药品注册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药品监管部门在受理药品注册包括新药注册、仿制药注册、补充申请注册和再注册等注册申请事项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 暂停征收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省财政厅及省发改委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食药监公告2020年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 已暂停 |
一、新药注册费 | 暂停征收 | 同上 | ||||||||
二、仿制药注册费 | 暂停征收 | 同上 | ||||||||
三、补充申请注册费 | 暂停征收 | 同上 | ||||||||
四、再注册费 | 暂停征收 | 同上 | ||||||||
五、加急费 | 暂停征收 | 同上 | ||||||||
2 | 省药监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药品监管部门在受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包括注册受理、审评、现场检查等环节注册申请时依据标准收取的费用。 | 暂停征收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省财政厅及省发改委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 已暂停 |
一、首次注册费 | 暂停征收 | 同上 | ||||||||
二、变更注册费 | 暂停征收 | 同上 | ||||||||
三、延续注册费 | 暂停征收 | 同上 | ||||||||
四、临床试验申请费 | 暂停征收 | 同上 | ||||||||
五、加急费 | 暂停征收 | 同上 | ||||||||
3 | 省药监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GMP\GSP认证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办理GMP\GSP认证收取的费用。 | 暂停征收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 | 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 | 已暂停 |
4 | 省药监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中药品种保护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药品监管部门为了保护中药品种的质量和促进中药事业发展开展的包括初审费、复审费、保护品种年费和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等费用。 | 暂停征收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 | 财综字〔1999〕5号,价费字〔1993〕178号,财税〔2014〕101号 | 已暂停 |
5 | 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 直属单位 | 事业单位 | 药品检验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在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的审评、现场检查等费用。 | 暂停征收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 | 发改价格〔2003〕213号 | 已暂停 |
6 | 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直属单位 | 事业单位 |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的审评、现场检查等费用。 | 暂停征收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 | 价费字〔1992〕534号 | 已暂停 |
7 | 省药监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已生产的药品进行登记时收取企业该费用,用于记录和更新药品的生产信息。 | 暂停征收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 | 发改价格〔2012〕3882号,财综字〔1999〕5号,计价格〔1995〕340号,财税〔2014〕101号 | 已暂停 |
8 | 省药监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职务水平能力测试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省药监局组织对全省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收取的费用。 | 高级每人100元;中级每人50元。 |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 |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财综发〔2011〕32号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