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 包装标签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 包装标签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04-23 01:08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索 引 号 MB1529176/2020-159780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4-23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 包装标签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2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103号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为“持有人”)。持有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在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上注明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等信息。

如持有人与药品生产企业为同一主体的,由持有人自行修订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上述内容。

2020年12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已印制的现有版本的说明书和标签。已上市销售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说明书和标签修订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需要变更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其他相关内容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中国药典》2015年版及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持有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准确性负责。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要求。如不符合规定的,由持有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药监局或省药监局发布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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