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 引 号 | MB1529176/2025-21303 | 分 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1 |
| 文 号 | 鄂药监函〔2025〕4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人〔2024〕3号)《湖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鄂人社发〔2022〕5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跟踪、监督检查、评估等动态监测,并以此作为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是否继续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疫苗检查中心)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具体承担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服务事务,包括继续教育机构的遴选,组织协调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授课师资等,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各项制度的具体落实,接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监督和指导。
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鼓励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执业的人员或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方式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药的基本理论,药用包装设计、药品、医疗器械研制注册、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生物制药等专业知识及监管法律法规;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药国内外前沿发展情况等。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包括参加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条执行。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机构。
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不少于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计(折)算标准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
(一)基本条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教学资质、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师资和人员等条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网络培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继续教育信息技术系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培训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培训行为。
(二)遴选范围
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遴选范围包括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疫苗检查中心)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遴选的具体性事务工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名单。
(三)工作职责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要求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授课师资及课程安排、组织考核(考试)、建档登记、日常教学等工作。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执业药师在本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考试考核结果等,依法依规出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培训鉴定和效果评估工作,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科研,加强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每年及时报送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实施情况的总结材料。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公开,通过自身网站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监督检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检查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授课师资等,主动做好继续教育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引导和推动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组织与继续教育培训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以及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存在违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行为的,或存在未履行工作职责、培训质量监测结果较差等情况,将不再继续承担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情节严重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对上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可参与本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五、其他事项
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是一项践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依据工作成本,按不营利和以收抵支的原则开展此项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价格监督指导,坚决杜绝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乱象发生。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要不断完善优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信息系统和服务水平,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制定方案,积极妥善解决。为保证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可继续承担相关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疫苗检查中心)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要做好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完善培训服务内容,定期报告工作情况,主动对接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行业领域人才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活动,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继续教育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安排书面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书面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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