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4 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新的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和经营范围表述,现将湖北省贯彻落实新法规有关许可要求通告如下:
一、许可证编号编码规则。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份简称+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四位地区代码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州)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为调整码。调整码主要用于区分地级市的不同地区,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含功能区),对各县(市、区)按序列分别赋予a-z等小写字母(见附件)。
二、经营范围表述。湖北省内药品经营企业统一核减“中药材、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经营范围,“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统一规范表述为“化学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原料药的,在“化学药”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统一规范表述为“生物制品”;现有的其他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业务的,按新规则执行。
四、各地药品经营行政许可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办法》要求,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表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省药监局。
联系人:张宇昕
联系方式:027-87110585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第四位调整码规则(湖北省)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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