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省局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第12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以下简称《公告》),严格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告》和《规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药监局《公告》和《规定》要求。省局已颁发政策文件存在与《公告》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应遵从《公告》和《规定》要求。
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应从严委托生产药品、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和变更,严格审核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并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符合规定的,方可核发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变更。
二、落实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
持有人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规定》等各项规定,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职责清晰的管理部门,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现场审核,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三、严格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
各分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科学制定委托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每年对辖区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B类药品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其委托生产过程实施药品GMP情况进行延伸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应当覆盖《规定》和《公告》相关要求,重点对持有人委托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委托生产品种的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力度,对委托生产的无菌药品等高风险品种、儿童用药等重点品种每年实施全覆盖抽检。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委托生产品种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抽检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当停止委托生产活动。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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