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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泰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2024 年4月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你单位在完成缺陷项目整改后,向我局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我局对你单位开展有因检查,经综合评定:符合要求。
依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你单位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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