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武汉市新洲区泰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的通知

2024-11-26 17:20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新洲区泰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2024 47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你单位在完成缺陷项目整改后,向我局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我局对你单位开展有因检查,经综合评定:符合要求。

依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你单位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11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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