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报告的通知
省内中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省局各分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
为加强中药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中药生产委托检验行为,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要求,省局决定组织开展中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含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报告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
二、报告内容
按照《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中有委托检验的,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对受托检验机构的资质和能力加强审核,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对受托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负责,并在委托检验开展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中药持有人委托中药生产时一并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情况;中药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相关检验项目涉及成本高昂且使用频次较少等设备情况;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共用成本高昂且使用频次较少等设备情况。
三、工作安排
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在委托检验开展前,通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业务平台(企业端)”填报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的委托检验,请于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填报。省局各分局通过“药品生产智慧监管应用平台”对辖区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填报的委托检验情况进行确认,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填报情况进行核实。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主体责任落实。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要履行药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填报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
(二)严格把关,确保内容完整真实。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完整、真实填报委托检验事项。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对报告的内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加强监督,确保如期完成。省局各分局应指派专人负责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报告工作,督促辖区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报告工作,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不符合委托检验项目要求的,应退回并要求不得委托检验。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或审核退回后未及时改正的,应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四)省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做好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报告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保障填报工作顺利开展。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在填报中若存有疑问或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热线(19571303813),亦可通过湖北药品生产企业交流群(群号:684733987)进行沟通联络。联系人: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罗超027-87111582。
附件:1.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报告操作手册(企业端)
2.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报告操作手册(监管端)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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