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报告的通知

2026-03-20 17:12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内中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省局各分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

加强中药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中药生产委托检验行为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要求,省局决定组织开展中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含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报告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

二、报告内容

按照《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中有委托检验的,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对受托检验机构的资质和能力加强审核,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对受托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负责,并在委托检验开展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中药持有人委托中药生产时一并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情况;中药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相关检验项目涉及成本高昂且使用频次较少等设备情况;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共用成本高昂且使用频次较少等设备情况。

三、工作安排

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在委托检验开展前,通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业务平台(企业端)”填报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的委托检验,请于2026331日前完成填报。省局各分局通过“药品生产智慧监管应用平台”对辖区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填报的委托检验情况进行确认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填报情况进行核实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主体责任落实。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要履行药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填报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

(二)严格把关,确保内容完整真实。省内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应完整、真实填报委托检验事项。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对报告的内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加强监督,确保如期完成。省局各分局应指派专人负责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报告工作,督促辖区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报告工作,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不符合委托检验项目要求的,应退回并要求不得委托检验。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或审核退回后未及时改正的应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省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做好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报告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保障填报工作顺利开展。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在填报中若存有疑问或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可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热线(19571303813),亦可通过湖北药品生产企业交群(群号:684733987)进行沟通联络。联系人: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罗超027-87111582


    附件:1.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报告操作手册(企业端)

          2.中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报告操作手册(监管端)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3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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