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挂证” 终极解决办法

2020-11-16 15:52 药易经略






基于提升服务能力的执业药师制度完善对策






           

为加强药学队伍建设,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促进安全合理用药,成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重要亮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施二十二年来为我国选拔药学专业优秀技术人才、规范药品行业发展、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教、监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执业药师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与日益发展的医药事业、国民对健康养生的迫切愿望之间的弊端已凸显出来,成为困扰执业药师制度发展的瓶颈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采取积极措施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表明了政府的坚定决心,带来了彻底解决执业药师人员执业能力,保证人民安全合理用药的希望。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历史沿革、职业准入及注册现状,提出完善国家执业药师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1.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历史沿革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四届三中全会召开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与录用标准;1994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自此我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正式实施;1999年原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现行版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2. 执业药师国内现状及存在问题



01
执业准入现状

以上表中看出我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是多标准规定的,笔者认为此规定中最失公平的一句话即为“或相关专业”,其次是对报考人员的学历上放得太宽松。这两点虽然在短期内对执业药师数量补充上起到推进效用,但在执业药师人员素质上会大打折扣。当然,这样宽泛的行业准入制度在当时也是基于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起步晚,执业药师需求量大的背景下而产生。现如今,尤其是非药学专业人员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者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已成为阻碍执业药师制度的发展的瓶颈。





       


02
执业药师注册现状

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共有药品生产企业5065户、经营(含批发13508户、零售453038户)企业共计471611户,从官方公布的数据可知国内已有执业药师65万多人,但注册人数只有264981人,其中注册到药品生产企业2968人、药品批发企业33257人、药品零售企业225877人、医疗机构2879人。从以上数据来看,执业药师数量基本上能够满足国内需求,但注册率普遍偏低,尤其是执业药师注册在医疗机构的情况不够理想。主要原因是其单位独立的管理体制,与药监部门现有的政策不能互通,执业药师注册在医疗机构不受重视,兑现待遇方面得不到落实。







03
社会药店执业药师“空挂”现象

随着国家颁布的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对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及处方审核员规定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政策出台,是对我国药品零售行业的一场大洗牌,人员资质达不到规定的药店将会退出医药市场。

由于医疗机构不重视执业药师的注册,医疗机构中药学专业的执业药师注册情况不理想,非药学专业的执业药师又无法注册在医疗机构的药学岗位执业,导致了执业药师资源的浪费。药品经营企业为了通过GSP认证需要执业药师资质,这样就为不能注册或注册后无法得到相关待遇的执业药师提供了寻租空间,出现了市场上的 “空挂”现象,影响执业质量。






3.  完善国家执业药师制度建议




01
严控报考专业门槛

删除报考专业中 “或相关专业”一句,明确报考执业药师资格人员为药学类专业和中药学类专业。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报考的源头关,也可保证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更是对药学类专业人员的一种尊重和价值认同。






02
改革报考学历框架,提高学历门槛

根据我国药学高等教育发展现状,可将报考起点学历统一为本科学历,至于如何解决中间学历(如中专、专科)人员报考问题,可以待其通过继续教育等形式获得药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且经过满3年的药学实践工作后方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破格申报途径中取消中专学历、专科学历工作满20年、15年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免考两门专业知识科目的规定,只限定为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15年的破格。或向《执业医师法》看齐,比照相应报考年限设置执业药师与执业助理药师资格报考制度。









03
理顺上层主管部门之间建筑关系,提高医疗机构执业药师注册率

首先主管部门间应达成共识,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两者都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的资格。由于《暂行规定》中第三十二条的特殊性,建议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计委联合行文,将其修订为“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为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取得药师或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其初级资格符合相应工作年限且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任职年限合并计算”。这样修订既不违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初中级统一考试的方针,也为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药师政策打开了突破口,两种政策可以相互衔接,激发药学人员进取心,提高医疗机构执业药师注册率,促进医疗机构药学人才队伍健康成长。





04
改善执业环境,解决经营企业“空挂”现象,提高社会公众对执业药师的价值认可

建议修订现行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条款,将药品零售质量管理人员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参照药品批发质量管理人员规定更改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要明确这样修订不是标准的降低,修订后政策可以将执业药师执业事宜归口到执业药师协会管理,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协会分会,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与执业药师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遣执业药师到药品零售企业工作,注册到核心质量岗位开展药学服务,人员报酬由执业药师分会与执业药师本人结算,当然药品经营企业是需要向执业药师分会缴纳一定费用的。基于这种构想可以将药品经营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聘请执业药师只为通过GSP认证的固有思维中剥离出来,这样既保证了执业药师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执业药师能够真实在岗执业。








通过对执业药师制度中报考专业门槛要求低、报考学历层次宽泛从而导致执业药师注册率低及市场上出现的“空挂”现象影响执业药师服务能力这些问题的分析,可知执业药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是现阶段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发展的重点。


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继续教育和培训只是治标的方法。笔者建议从严控制报考专业门槛及报考人员学历层次、理顺上层主管部门间对执业药师注册制度的衔接,提高医疗机构药学类专业执业药师注册率。


关于目前医疗机构中非药学专业人员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者,笔者认为这部分人员的资格是合法有效的,虽不能注册在医疗机构药学岗位进行执业,可允许全职注册在社会药店进行执业。若相关政策及早修订,只需一代人的努力,非药学专业的执业药师将被逐步“消化”,国内执业药师人员素质瓶颈问题也可得到完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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