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升药品监管科研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和改革的文件精神,省药监局组织起草了《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深化科研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改革。原《办法》自2020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药品监管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加快科研能力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为此,根据我省监管实际,学习借鉴外省经验,对《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二)湖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通知》
(三)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五)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
(六)《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原《办法》不适应、不细化、不明确等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体现操作性和实效性。原《办法》7章32条,最终修订后的《办法》9章53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项目实施、经费管理、项目验收、监督管理以及附则等。
四、主要特点
(一)适应新形势。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局科研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办法》,使《办法》实效性、可操作性更强。
(二)落实新要求。加强科研项目成果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获取验收证书后,须据实登记科技成果。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其他研发人员、经费预算等事项。科研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科研团队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三)细化新规定。明确科研项目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对项目推荐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进一步细化。严禁重复申报,严禁通过变换课题名称、项目负责人等方式重复申报省局科研项目。规范项目立项后管理,细化了任务书签订、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要求,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任务书的,下达限期提交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含延期)结束后3个月以上经提示仍无故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将实施强制终止。
相关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3442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