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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二十七条,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予以公告(见附件)。
附件:湖北省药品经营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情况表(2023年-2025年)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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