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口所需证明文件的通知
省内有关单位,省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90号),进口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申报资料中需提交“使用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购用该药品的证明文件”。为做好该证明文件出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办理程序
本省行政区域内,拟向国家药监局申报“进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许可”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科研、教学、检验检测等使用单位,在提交进口申请时,应向所在地省局分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省局分局根据监管情况出具意见,并通过省局OA系统报送省局,省局审核出具所需证明文件。
二、证明文件性质
本通知所称证明文件,仅作为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进口准许证的申报材料,不作为药品采购使用的独立批准文件,也不替代科研、教学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证明》。
三、使用管理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药品,落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要求。省局各分局主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国家药监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科研、教学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买申请表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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