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时,是否要索取药品生产厂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相关政策依据的咨询(2021年)
答复: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根据原国家食药监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根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第十二条“药品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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