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否可以执行外省炮制规范标准生产中药饮片的政策咨询(20年)
答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中药饮片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方可出厂、销售。
二、根据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药监发〔2019〕23号)第十六条规定,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和销售中药饮片,饮片执行标准须注明具体饮片炮制规范名称或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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